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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二、二倍工资的起算
1、一般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点为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2、合同期满后,应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计算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3、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
由于该“二倍工资”不同于普通劳动报酬,具有特殊性,劳动者应当注意其主张时效的把握。
就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性质而言,因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的一倍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额外支付的“工资”一倍并非劳动报酬性质。鉴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则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就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
故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四、用人单位怎样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1、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先签订劳动合同再让劳动者上岗,对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劳动者仍不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防止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而骗取二倍工资。
2、制作劳动合同签收表,注明劳动合同双方名称、合同期限等情况,让劳动者领取后当场签字确认并按手印,同时把签收表与劳动合同分开存放,妥善保管,以防丢失或被盗,必要时可办理公证或将劳动合同存放一份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让劳动者当场亲自签名(最好不盖章,个人印章往往没有备案,不具有确定性),并且按手印。
4、用专用的签字笔让劳动者签名。
5、要求劳动者写一定数量的字在其身份证复印件上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以防劳动者改变书写习惯而否认自己的签名。
6、制作员工花名册,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的续签工作,加强劳动合同的计算机系统管理,及时提醒办理合同到期的工作,防止发生应续签而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
7、劳动合同中不用“自动顺延”的条款,符合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者选择固定期限的,让劳动者注明是其本人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